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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和编剧都应该了解的好莱坞“版权分割”制度
更新:2017-4-13 16:31:53        来源:容艺教育        访问次数:

        在泛娱乐发展趋势不可逆的背景下,IP的商业价值或将进一步放大。娱乐公司和版权人关于IP出让、授权等相关交易的博弈也将更加激烈。“版权分割”制度是好莱坞编剧协会和制片方历经数十年谈判周旋形成的智慧结晶,或将给相关行业人士些许启发。

        一、什么是“版权分割”制度(Separated Rights)?

        “版权分割”制度(SeparatedRights)是好莱坞编剧协会(WGA)通过行业协会协议《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2014 Theatrical andTelevision Basic Agreement》,即《美国编剧协会电影及电视基本协议》(由于该协议设定了许多制片方雇佣编剧的最低标准和条件,所以行业内简称“Minimum Basic Agreement”,缩写为“MBA”)和制片方约定的从制片方获得的版权中分割出一部分来赋予编剧保有的版权制度。电影、电视行业的版权分割制度由于商业模式的差异截然不同,囿于篇幅,本文暂且先绍电影中的“版权分割”制度。


        二、“版权分割”制度缘何而来?

        每个制度都是有其历史原因和合理性的。好莱坞电影和电视行业起初都是雇佣专业作家或者编剧按照其意愿撰写剧本。依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剧本版权所有人是电影或者电视制片公司(work for hire)。作为版权所有人,他们拥有决定是否开发剧本、在什么媒体平台上、以什么形式开发剧本等完全控制权。然而,早期的电视行业都是现场直播(还不具备重播能力),因此电视播完之后,剧本就在仓库闲置吃灰,版权开发率和利用率极低。电影行业情况也类似。

        不仅如此,当时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09)不允许版权分项转让,必须整体性一揽子转让,因为立法者认为版权项下的多项权利密不可分。1976年的版权法已经允许分项转让。

        因此,为了提高版权利用率以及更好地维护编剧们的权利,1940年编剧协会在第一版的MBA中设立了“版权分割制度”,通过协议约定制片方会将其拥有的版权中的出版权以及舞台剧表演权无偿授权给原作者或编剧(法律原理类似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只不过对价是零)。1960年,在编剧协会当时总法律顾问Melville Nimmer的建议下,MBA逐渐扩充了分割给作者或编剧的权利范围。

        值得的注意是,电影和电视行业“版权分割”制度最大的一个区别是,由于电影发行和利用的媒体和方式相对电视剧更为广泛,制片方强烈要求为其保留更多权利,因此,在电影的分割版图下,电影制片公司保留绝大部分权利,相反,对于电视剧而言,编剧保留绝大部分权利,而且如果电视剧制片方不及时行使权利的话,许多权利可能会重归编剧之手。


        、电影中的“版权分割”制度

  • 谁有权享受?

        首先,编剧必须是编剧协会的成员或者定期向编剧协会缴纳同等会费及其他费用,才能享受编剧协会为成员谈判而成的各项权利。编剧协会依据上述协议约定最终决定编剧是否有权享受,制片方和编剧不得在《编剧合同》中单独或私下约定。一个编剧想要获得一部电影的部分版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需要满足两重条件,即“Initial Qualification”(初始合格条件)以及”Final Qualification”(最终合格条件)。

  • 初始合格条件——原创性。

        两种情况符合条件:(1)作者或者编剧必须为电影创作一个原创的、全新的故事或者剧本,包含完整的、充分开发的情节和人物,不能是基于已经出版或者制作的材料,即使是作者或者编剧自己之前出版或者制作的材料。(2)作者或者编剧有被提供含有故事性的原素材(非仅仅事实或者想法)的情况下,如果作者或者编剧创作了和原素材截然不同的、不具实质相似性的故事、或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原素材时(比如在编剧合同中,制片方有列出已经存在的可供参考的电影和书籍,但因时代久远,这些电影和书籍无法获取),则仍然符合原创性的条件。

  • 最终合格条件——署名。

        如果符合上述原创性条件的作者或者编剧最终获得电影“故事原创”、“剧本原创”、“故事剧本原创”之类的署名时,则可以获得该电影的部分版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 享受哪些权利?

        获得了上述资格的作者或者编剧可以享受或者保留以下版权或权利,其他权利均归公司所有:

        (1)出版权:作者或编剧享有出版剧本、或者基于剧本的小说的权利(当然,为了不影响电影的发行,该权利的行使需克制一段时间,holdback period)。然而,制片方拥有电影小说化(novelization)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出于电影宣发的目的,与电影的发行同步进行,且拥有分割版权的编剧享有小说化的优先权。若该编剧不愿撰写小说或者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和相应出版商达成出版协议的,则制片方可以另寻他人,但须先行向该编剧支付不低于MBA中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版权费用。

        (2)舞台剧:若制片方在电影发行2年内仍未行使依据原创故事或者剧本制作舞台剧的,作者或者编剧有权在与制片方签订合同5年后行使该权利。当然,若制片方行使了该权利,也需要向该编剧支付不低于MBA中约定的最低标准的费用。

        (3)续集:若制片方拍摄电影续集、制作电视版电影或者是基于该电影的电视剧,均需向该故事原创作者或编剧支付不低于MBA中约定的最低标准的费用。除此之外,作者、编剧还可以要求类似于“基于…创作的人物”的署名。

        (4)强制优先改写:若电影剧本需要改写,制片方必须给予原编剧第一次改写的权利,且支付不低于MBA中约定的最低标准的费用。此外,若电影要素有变,比如更换导演、演员导致需要修改剧本的,制片方也必须给予该编剧第一次修改的权利并支付相应费用。该权利在提供编剧服务后持续3年。当然,编剧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但是对于该权利的放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的,而非制片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5)与制片高管面谈:若制片方考虑撤换编剧,需给予编剧与一名制片高管面谈的机会,且该名高管应已阅读过剧本。在撤换之前,制片方应向编剧充分表达己方观点,并给予编剧合理机会,讨论由其继续为该电影项目提供编剧服务的可能性。联系前面说的“强制优先改写权”,编剧在可以被撤换之前有一次改写的机会。

        (6)赎回:若原创故事或剧本未在5年内开发,则作者或编剧有权赎回。有效赎回期为2年,从原创作服务服务完成之日或者版权出让之日(迟者计算)起5年后开始计算。且赎回时,该原创材料需不处于活跃开发状态,比如已经聘请编剧进行改编或者其他诸如导演、演员等主要创作人员。若作者或编剧行使赎回权的,赎回对价即之前制片方聘请其提供创作服务或者购买版权所支付的费用,通俗点讲,就是返还原收入。并且,该故事或者剧本的“下家”(新的制片方)需要支付与创作该故事、剧本相关的直接成本余额及其利息,主要是交给编剧协会的费用(最终用于作者或编剧的退休金、健康保险等)。


        由于中国目前并没有协会最低标准协议,因此,并不受限于上述制度和条款,这些内容提供了一些交易机制的参考。具体交易还是需要具体分析,个案谈判,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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